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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21:01:15   :舒彬琪   :161

对于布莱克斯通通过普通法体系化的方法加以维护的英国宪法的诸多领域,边沁都以功利主义方法提供了理性主义和规范主义的批评性分析与改革建议。

[5]当然,盖然性也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解读。当然,也有学者对此表示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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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时,法院对于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判断尚无充足的认识,更勿论顾及到预防接种事故的特殊性了,因此(1)号判决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较为谨慎保守的态度。[9]除此之外,甚至有学者认为在医疗事故诉讼中应将高度盖然性的程度要件再进一步放宽。据此,在判定本事件的因果关系时,也并非以完全不存在怀疑为必要,只须在综合审查证据之后,依据经验判定预防接种行为与疾病症状之间存在原因和结果上的高度盖然性。[37]只要损害结果的产生是由国家行为所导致的,就不论其行为合法还是违法,直接依照法律条文进行给付。在此基础之上,实务和理论界也开始探讨将高度盖然说引入医疗事故诉讼领域。

(1)德岛地裁昭和49年5月17日判决(判例時報787号第105页) (2)东京地裁昭和52年1月31日判决(判例時報839号第21页) (3)东京地裁昭和53年3月30日判决(判例時報884号第36页) (4)札幌地裁昭和57年10月26日判决(判例時報1060号第22页) (5)东京地裁昭和59年5月18日判决(訴訟月報30卷11号第2011页) (6)名古屋地裁60年10月31日判决(訴訟月報32卷8号第1629页) (7)东京地裁昭和61年3月14日判决(判例時報1215号第73页) (8)大阪地裁昭和62年9月30日判决(訴訟月報34卷9号第1767页) (9)福冈地裁平成元年4月18日判决(判例時報1313号第17页) (10)福冈高裁平成5年8月10日判决(判例時報1471号第31页) (11)札幌地裁平成12年3月28日判决(訴訟月報47卷第235页) (三)判决分析 1、概述 作为总览性的说明,在上述预防接种国家赔偿的判决中对于预防接种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的认定,除(1)号判决进行了否定外,其他判决均认定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在文字表述上各有不同,但是上述(2)、(3)、(4)号判决中所列举了三项要件具备以下共通点:1、由于预防接种行为而导致该不良反应的发生在医学上具有合理性。……宛如一本木匠手册和一本生理学手册不同一样:前者殆属建造艺术领域,而后者则属自然科学领域。

【35】 具体而言,英国宪法的尊严部分以王权和王室为代表,效率部分则以议会和内阁为代表。议会主权是理解英国宪制的命门。这种权利保护哪怕是出身最低贱的人,使他们不致受到任何人(包括地位最高的人)的侮辱和压迫。正是由于存在这样的张力或复合角色,戴雪才同时超越了布莱克斯通和白芝浩,成为英国宪法学术法典化的最终完成者,从而也最为恰当地从规范层面对英国宪法进行了系统表达。

英国宪法学者博格达诺教授以白芝浩和戴雪的作品作为英国旧宪法的经典表述,而以20世纪后半叶开启的英国宪法改革所初步结晶出来的成果作为英国新宪法的框架,但他对于英国宪法改革的精英化特征抱持批评态度,希望进一步的宪法改革能够实现权力分配的大众化并提供更多的政治参与机会,打造一个人民宪政国家(a popular constitutional state)【7】。从它的起源上讲,它属于这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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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其所起的作用上讲,它又属于另一部分。根据斯诺维斯教授的进一步考察与整理,布莱克斯通的具体逻辑层次是:(1)议会至上是英国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威,法官拒绝适用议会法律会导致司法权凌驾于立法权之上,造成政府颠覆和政治混乱。柯克的普通法宪政主义尚未触及与民主意志的正面交锋和妥协。汤姆金斯在书中具体分析了这六大原则的理论背景与文献状况。

【38】[英]白芝浩著:《英国宪法》,夏彦才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4页。【85】关于佩迪特自由概念的系统阐释,参见[澳]菲利普·佩迪特著:《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和政府的理论》,刘训练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83】这是汤姆金斯政治宪法理论的精华,也是据以提出相关宪法改革建议的理论基础,下面进行简要的分述。出现所谓的英国新宪法之后,这一辩题结构修正为:一方仍然坚持议会主权传统,另一方则在普通法传统之外加上了成文宪法因素并日渐占据学术和政治影响的上风,试图将英国宪制由议会至上改革为宪法至上。

……议会甚至可以对王国的体制或议会本身的组织结构进行变动或重新建立一套全新的体制或结构。从此,政治宪法开始逐步取代议会主权而成为指涉、涵盖并辩护英国宪法中相关政治内容的核心学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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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Macmillan, 1959, Tenth Edition,p.23. 【43】陈端洪著:《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页。此外,布莱克斯通对议会主权的承认还因为英国议会体现了混合政体的完美性,其内部构造并非一院制的单纯民主制,而是结合了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的优点,具有内在的相互制约与平衡的机制【17】。

如何在学术上应对这样的变化呢?白芝浩的信念和处理方法是:(1)从实证而非规范的角度正确认识新宪法的效力与实效的区别,以实效为根据展开论述,他坚定地认为:一部新宪法,只要它辖下的公民在旧宪法环境下长大,只要其辖下的政治家受过该旧宪法的训导,就不会展示其全部的效果。【18】 所以,在英国宪法学理论中,人民主权不是一个特别具有理论地位和实践价值的概念,议会主权尽管在性质上是民主的,但坚持严格的阿克曼意义上的一元民主制,所以英国的宪制模式只是一种议会自己的模式。第(3)点也有一定的可行性,其中主要涉及贵族院的民主化改造以及议院独立于政党的问题。白芝浩本人就受到了这种变动的困扰,其《英国宪法》的首版和再版之间发生了重要的议会改革,选举权被扩展至工人阶级。密尔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把更加复杂的心理因素(激情、感情、理想等)添加进边沁的以理性为核心的功利主义框架之中。【87】Adam Tomkins, Our Republican Constitution, Hart Publishing, 2005, p.132. 【88】英国政治宪法的规范性问题依然是当代学者的讨论重点,近期的集中讨论参见《德国法杂志》2013年第12期的专号,尤其是汤姆金斯教授的学术总结,其中提出了新混合宪法的可能性, see Adam Tomkins, Whats Left of the Political Constitution?, German Law Journal, vol.14, no.12(2013), pp.2275—2292.   【89】J.A.G. Griffith, The Political Constitution, The Modern Law Review, Vol.42, No.1(Jan.1979), p.16,19. 【90】中文世界对于1978年格里菲思以来英国政治宪法学术脉络的一个较为系统的整理,可参见王锴:《政治宪法的源流——以英国法为中心》,载李林、莫纪宏、翟国强主编:《中国宪法三十年》(1982-201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88-126页。

在该章关于议会作为一个整体的权力的讨论中,布莱克斯通援引了柯克的有关论述来证成议会至上【13】,可是柯克不是在博纳姆医生案中以普通法的理性反对过议会法律吗?这里需要进行适当的澄清:(1)柯克在此处的论述是将议会作为高等法院而非立法权主体对待的,柯克的目标是司法至上。然而,英国宪法学传统中毕竟流淌着保守主义的理论自信与贵族美德,在司法审查风靡全球之际,依然不断重述和更新其议会主权的思想基础和制度原则,并坚定标举为英国宪法的核心特征。

他的《内阁制政府》和《英国议会》就是对英国宪法进行学术研究的重要代表。【38】 以尊严—效率二重结构和内阁制原理为基础,白芝浩在后续章节中较为系统地考察了英国宪法的尊严部分和效率部分,并在全书的结尾回到了内阁制的评估之上。

看一下《英国宪法》的目录就可以大致了解白芝浩对宪法的特定理解。对于英国普选权改革带来的下议院的底层化,白芝浩抱持着不信任态度。

【26】参见[英]白芝浩著:《英国宪法》,夏彦才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2)当前的信息自由法应被废除,代之以真正保障开放政府(open government)的法律。……事实确实是,对议会所做的任何事,世上再无其他权力机构可以加以废除。戴雪《英宪精义》的最后一部分处理的是宪法性法律与宪法惯例的关系。

对于飘忽而至的革命,从理性上而言既无法预测,也无法阻挡,法学家所能预测和守护的只是既定宪法体系下的法律的确定性。1758年,布莱克斯通成为英国第一位普通法讲座教授(瓦伊那讲座教授)。

(2)柯克与布莱克斯通在分权观念上具有时代性差异,各自站在不同的分权结构上展开论述。诚如龚祥瑞先生所言:戴雪生活的年代是十九世纪革命的年代,他的宪法论是对古典宪法的概括和总结。

戴雪的概念分类是规范性的,而不是描述性或功能性的。(6)以更强的信息公开和媒体自由来对抗政府威权。

内容提要:英国宪法学叙事中的普通法范式影响深远,但不能完整概括英国宪制的核心特征。根据汤姆金斯的归纳,坚持法律宪政主义的代表性学者包括阿兰(TRS Allan)、杰弗里·乔韦尔(Jeffery Jowell)、 唐·奥利弗(Dawn Oliver)以及作为上诉法院法官的约翰·劳斯(John Laws),在部分意义上还包括保罗·克雷格(Paul Craig)。美国的参议院就经历过从贵族到地区民主性的转变。尽管白芝浩也对自己的功能主义框架进行了适当的普遍化改造,不过其规范属性并不突出,主要还是满足于对英国宪法的实际经验的解读。

尽管由于革命的妥协性,光荣革命之后的宪法依然保持了浓厚的混合宪法(mixed constitution)色彩,英国主权的完整结构应该是国王在议会中(the king in the parliament),而议会本身又分为作为贵族院的上议院和作为平民院的下议院,但作为1688年之后的英国宪法中的政治正确(political correctness)的首要标准,下议院保持最后决策者的地位,掌握了议会主权。他认为世界各国的宪法都面临着建构一种政府责任制的任务,而欧陆和北美的大部分现代宪法采取的都是一种法律控制(legal controls)模式,其理念基础在于法治和人权,其制度选择在于依赖法院和法官【73】,而这种大多数的选择恰恰构成了英国宪政特色的对立面,从而成为他在后文中竭力批评的一种法律宪政主义。

正是基于这种知己知彼,汤姆金斯随之展开了关于共和宪法之理论基础的探讨。白芝浩对内阁的重视根源于他将内阁作为英国宪法效率部分的枢纽和联动阀,这充分体现在他最终关于内阁的宪法定义之中: 内阁是一个混合的委员会——一个起连接作用的‘连字号,一个起紧扣作用的‘扣子,而被连接和紧扣的是国家立法部分和行政部分。

汤姆金斯认为共和主义的首要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因此主张废除英国君主,去除英国作为现代共和国的匿名假象。根据龚祥瑞先生的总结,白芝浩的《英国宪法》建立在他自己发展出来的新功利主义的基础之上,这种新功利主义在继承老功利主义的两个基本假设——国家等于富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为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管理——的基础上提出传统与习惯对于人类理性行为的决定性作用并不弱于自利的动机,从而拓宽了人类行为选择的功利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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